文/陳韋綸

1989年,佛羅里達某間托兒所在外牆繪製五尺高的米老鼠以及其他三個卡通人物,迪士尼公司隨即控告托兒所侵犯商標權:根據統計,米老鼠是全世界辨識度最高的圖像,一百人當中只有三人不知道這隻穿著鞋子還會雙腳站立的老鼠。

2000時,美國學生被告知任何一首由P2P軟體下載的歌曲都會導致五年的鋃鐺入獄以及兩萬五千美元的賠償金額;根據統計,當年Napster的用戶為八千萬人,每一人購買唱片,就有2.6人以免費下載的方式聆聽同一張專輯。

2005年,兩名清華大學學生因為兩張照片遭求償1225萬元;此知名鳥類攝影師按鈴控告的次數已達八十件以上。

今年八月台中客運司機使用車內喇叭播放廣播節目,收到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存證信函,表示違反著作權法「公開演出」權。

自從十八世紀初第一個著作權成文法安妮法案之後,大概沒有任何一個時期的民眾如今日般對於著作權法的無所不在有著如此深刻的感受─自從七零年代以來,科技發展與媒體集中化兩個現象使著作權商業化的趨勢更形明顯,今日無論是使用內容或是方式,都受到前所未有的控制,在財團企業與公眾領域兩造之間,天平已經向前者傾斜。《誰綁架了文化創意》一書作者、同時亦為CC(Creative Commons,創用CC)創始人Lawrence Lessig警告當網路釋放出前所未有的可能性之時,法律觸角亦同時向過去未曾涵蓋的文化和創造活動延伸:過往不曾被視作非商業性地重製、改作或是分享行為都已受到控制;曾幾何時,「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原則逐漸消失於著作權法中?當紀錄片導演必須以一萬美元購買四秒半的《辛普森家庭》卡通片段時、當一張用於課堂報告的照片求償五百萬元時,我們不禁要問:著作權法是否過度捍衛版權人之利益?

一層一層地剝皮:仲介團體及交疊錯縱的著作權法

九月時,文化大學華岡電台網站左上角悄悄地出現下列公告:「避免觸犯著作權法,華岡電台部分節目將暫停播出,待有關單位處理過後再行復播,…造成聽眾不便敬請見諒。」致電文大新聞系詢問時,得知當其他大專院校的實習電台開學後即運作時,華岡電台因為無法取得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的音樂著作授權,「至今還在整理音樂資料庫,看看有哪些能播出。」電台的多媒體經理黃同學表示。今年除了「公開播送權」的一萬元之外,還多出以往沒有的三萬元支出。「這是網路授權的費用;之前argue了很久,表明我們是學生實習單位,非營利性質,經費除了平常一些影印費還有雜項之外,並沒有額外預算來支付這樣的授權費。」至今該電台仍無法恢復線上串流服務。「MCAT(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也來函告知將有法律行動。」經費拮据的情況下,文大新聞系一位不願具名的助教無奈地解釋停播原因。

MUST方面則解釋:「我們的費率是標準費率,經過智慧財產局受審。網路比較不一樣,因為使用模式的關係,除非你可以告訴我你們電台只有限制學校師生可以聽,那就可以再談。」這筆三萬元的依據何在?2003年著作權法大幅修正後,增添所謂的「公開傳輸權」:也就是當電台播放同一首歌時,必須支付兩筆費用,分別取得調頻以及線上串流的播送權利。「著作權已經切割到非常細緻的地步,仲介團體可能擁有多樣權力,造成使用者有被層層剝削的感受。」台灣創用 CC表示。

比照日前台中客運遭MCAT發函的狀況將發現:即便電台已經取得所謂「公開播送」的權利,著作權仲介團體仍可依照著作權法相同法條,對客運業者再行收費;也就是說如果公車司機想要用車上喇叭聽廣播,客運公司同樣得取得與電台播放相同的公開播送權。然而不論是華岡電台或是客運公司都得分別取得錄音著作 ─實體唱片或卡帶─的授權,以及音樂(詞曲)著作授權;而且光是詞曲著作方面,島上的仲介團體就不只一家:意即倘若運將大哥大姊想聽廣播,就得分別支付 MUST(擁有八成以上華語流行歌曲的著作權)以及MCAT(擁有大部分台語歌曲的著作權)兩筆數目相近的費用,外加如ARCO負責錄音著作的仲介團體收取的授權金。算下來,不知道被剝了幾層皮?

面對仲介團體的訂定的費率,使用者爭辯的聲音更顯單薄:「(費率)委員會審議;在審議之時都有給予相當時間(讓使用者提出意見)。」然而智慧財產局亦坦承:「通常利用人很少會發表意見,但不是沒有給他們機會……」僅管智慧財產局表示,著作權授權費用乃市場機制決定,然而面對少數仲介團體壟斷幾乎市面上所有音樂作品的授權,使用者在面對審議過程無法參與、審議過後便無法更動的費率時,如同待宰羔羊,毫無議價本錢。台灣創用CC表示:「定價機制透不透明,有沒有讓民眾都知道,是仲介團體最大的問題。」

罰則刑法化:「智財權意識抬頭、過度爆炸」

居住台南的阿賢以插畫工作室維生;零五年時,野鳥攝影師林英典拿著他先前替出版社電腦繪製的鳥頭翁及長臂金龜兩張圖片,表示圖片內有22個特徵點「完全吻合」,求償七十萬元;此攝影師按鈴控訴的案件有八十餘件。阿賢表示,「他的案子幾乎都是從刑事(法庭)開始走」,許多被告聽到後紛紛支付其要求金額和解了事。「第一次偵查庭時,大部分法官都會認為這是小案子,希望雙方私下解決。但這就是林英典所希望的,唯有私下和解,他才能從中得利;之所以離不開台南,就是經濟狀況不好……平常工作室頂多持平,突然冒出來要七十萬,如果和解我也拿不出這筆金額。」著作權法罰則明定侵權行為最多可判三年有期徒刑,相關糾紛產生時被告立即處於弱勢,也因此以刑法護航智慧財產權被認為替民事求償成功行方便,以保護市場價格。「之前兩名清大學生使用他的兩張圖片就被求償一千多萬!只好一路上到最高法庭。」相較於普通竊盜罪,在網路上下載兩張照片必須支付的求償金額,可能是在便利商店拿走兩條士力架(五百元罰金)的一萬倍!

阿賢說:「今日的情況已是智財權意識抬頭、過度爆炸到了動輒其咎的地步。」

或許我們擁有全世界最嚴苛的著作權法…

要說台灣擁有最為嚴苛的著作權法並不為過,而且其來有自:自八零年代起美國制訂301條款,稟持「經貿單邊主義」、以其經濟實力為後盾的報復手段使美國商品在毫無「不正當、不合理」之阻撓下順利通過海關;接踵而來的特別301條款更視開發中國家對於智慧財產權之侵犯為維持「(對美國而言)公平貿易」不可容忍之惡。對於自九零年代屢屢成為優先指定國家或列入優先觀察名單的台灣─其口中的「海盜王國」─而言,為了維持雙方經貿政治友好,無不亦步亦趨地在美國「立即行動計畫」的指導下,嚴格打擊盜版;在美方要求下,兩千年初市面上空白光碟都必須核發識別碼,以便追蹤盜版來源;放寬科技保護措施(防盜拷措施,以程式碼方式控制使用者複製行為)的同時延長專利權之保護年限。至1985年301條款制定至今,台灣著作權法大大小小總共修了十一次,其侵權標準之認定甚至超過WTO之TRIPS(與貿易相關的智財權協定),其中在IFPI以及華納、環球、迪士尼以及派拉蒙等八大美商電影公司領導之「反盜版」大遊行的次年(2003年),著作權法大幅修訂,不但將侵權的民事賠償的上限拉升至五百萬元,更將著作權法帶入刑事法庭,在沒有得到授權的情況下,下載歌曲、播放歌曲還有演唱歌曲都有可能吃上三年的牢獄之災。並且編制保二總隊第五大隊底下的「保智大隊」,風聲鶴唳打擊盜版;過去的盜版王國,今日則是打擊盜版最不餘力者?

然而根據商業軟體聯盟(BSA)的統計資料,今日台灣每十人之中仍有四人持有非法軟體,儘管從兩千年初至今盜版率下降百分之十,台灣軟體市場因盜版而損失之金額卻上升至2.2億美金。弔詭之處何在?不妨參考以下數據:美國每年貿易赤字約為六千億元,然而其專利權在同時卻呈現出超狀態,高達三百億到四百億之譜;軟體市場在十年之中沒有因為盜版而停下其擴張腳步,公司企業仍是口袋滿滿,然而在此同時,民眾卻因智慧財產權前所未有的高漲以及控制範圍不斷地擴張而漸形模糊時,大大地被限制了使用科技的方法。再以美國唱片工業協會提出的數據為例,2002年時P2P軟體下載量增加百分之兩百以上,年唱片銷售量下降8.9%,以峻法規範網路分享行為,究竟誰受其害?如同Lawrence Lessig所揭示,今日著作權的發展,正在摧毀過去被視為理所當然的文化和創造活動,人們無暇以最佳方式回應網路帶來的變化,卻任憑那些「受此變化威脅最深的人」,運用勢力去影響法律。然而在著作權外,美國法學教授Peter Jaszi認為民眾還被需面對三個更為強勢且滴水不漏的系統:更為嚴密的資訊保護、隨著數位內容普及而無所不在的科技鎖,以及以契約縮減使用權的機制。

「合理使用」實際上難以為用

在面對著作權切割越來越細緻、保護界限越來越模糊而範圍越來越廣泛、刑罰以及求償依舊嚴苛龐大,還有越來越多的資訊管制以及科技保密方式的情況下,原本為了平衡著作權人權力過於擴張的「合理使用」卻更顯無力。「只要跟他走法律程序,沒有一次他會成功。」當初阿賢與林英典從地檢署到民事一審、二審,來來回回進出法庭已不下數十次;而被兩名清大學生也是到了最高法庭糾紛才得以解決。「他大概有請教律師,知道可以在『事發地點』按鈴;現在如果知道你在南部,就會在台北地檢署提告,依據是伺服器大多都在台北。」用距離、刑法以及冗長的法律程序,許多被告便會知難而退。「而且著作權法的案子都是個案處理,即便案例相似,不同法官也會有不同的判決結果。」阿賢說。內蘊於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在面對因科技發展而造成法條漸趨模糊而爭辯空間越來越多時,使用者的屏障卻是越來越不可靠;台灣創用CC便表示,合理使用僅可為抗辯方式,而且著作權爭論向來是「case by case」的個案處裡;合理使用不彰在於訴訟以及律師角色吃重,面臨龐大的經濟威脅,在法院無力抗爭之人越來越多,但是有效的合理使用的例子卻是越來越少。

十八世紀的安妮法確立著作權法原則之一,便是創作者對於其作品享有完全之權利(所謂著作權之排他性),其他人未經同意都不得私自翻印、複製以及出售其作品;而創用CC便是提供一個授權方式,讓創作者自行選擇對於作品保留以及割捨的權利,放寬對作品使用的限制,以期促成更為自由的創意文化,「同時也希望回歸著作權最原始的意涵─鼓勵創作的同時對知識勞力做保障。」台灣創用CC表示,保留商業性使用的授權條款,並不代表免費(free),而是更具彈性;也因此創用CC與其說是「對抗」,不如說是希冀與著作權法「共生共榮。」「在『(創作者)全有』及『(使用者)全無』之間提供第三種選擇。」台灣創用CC 表示。也由於台灣創用CC目前為中研院資訊所下的計畫之一,其成員坦承作為社會運動的推動者可能並不合宜,「(對創用CC而言)政治參與是一個開放選擇……但是還是比較傾向提供服務。」

實體唱片時代你可以把一張CD借給親朋好友─不同的人,無限次數;今日使用P2P軟體分享同一張專輯卻有可能換來牢獄之災。你可以重複閱讀一本實體書籍好幾次,現在拜科技鎖以及程式碼之賜,企業可以限制電子書可以閱讀的對象以及次數,而無論是內容、傳輸分享甚至是使用方式之上的管制都是前所未見的。然而無論是以科技技術反制、或是以著作權法明文規範,這兩隻無形的手都正在束縮人們進入(access)以及使用科技的可能性:這樣的趨勢卻也與我們對於網際網路可使資訊取得民主化的期盼相左,而今日著作權法擴張矯正這樣的「危險」趨勢之虞,同時也突顯保護商業利益以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兩造之間是否失去平衡、逐漸傾往前者?以往維持天平的「合理使用」機制索費不貲,實行狀況則「拖死流程」;另一方面台灣創用CC則需要更多創作者的主動參與,才能期盼一種「中間路線」的實現。捍衛著作權以及打造自由文化並非賽局局面,並非「all (rights preserved)與「no」之間的單選題。前提是,著作權法得先放鬆那雙扼喉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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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自破報 廣播從客運公車上消失之後-談著作權之合理使用及難以為用

看完這篇報導...

讓所有的人都捏了把冷汗吧...

到底怎樣才不會觸犯到法規

似乎已經因為資訊時代的爆炸

變得無法完整的規範

假設規定得太嚴格 會讓所有的創作者 受到侷限

所有創意分享的事情...都會因為限制 而無法發揮極致

假設規範的模稜兩可...只會讓大家繼續的犯法下去...

到底該怎麼辦呢???真的很難決定~~~

 

也難怪今年的台藝之聲管理音樂的規定會這麼嚴格

跟大家分享這篇文章

值得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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